内蒙古出台新政规范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管理

明确收费范围与豁免情形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堆放物料或设置摊点广告等行为,均需由旗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政划定了清晰的豁免范围:市政工程施工养护作业、企业厂区自用道路无需缴费。同时严格落实灵活就业区域占道经营费用免征政策,既体现管理刚性又彰显服务温度。

加强挖掘修复管理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随意挖掘问题,《通知》分类细化了管理举措。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五年以内或大修竣工三年以内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开挖;确有特殊需求的,需在履行审批程序并完成自行修复的基础上,严格征收挖掘修复费。

对于使用年限较长的道路,经主管部门审批且开挖单位完成自行修复并通过验收的可免收修复费。但对于多次修复仍不达标的路段,则可通过缴费方式委托主管部门代为修复,以此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和敷衍式修复现象。

强化资金监管

在资金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将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同时明确收费减免情形,杜绝违规减征、免征行为。通过制度设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力度,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问题关系到群众出行便利度和城市运行品质。此次新政的出台体现了规范管控与便民利民并重的原则,为解决"乱占乱挖"问题提供了明确政策指引。通过精细化管理手段,切实守护城市道路安全畅通,不断提升自治区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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